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8602行初986号
原告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加速器04幢6层。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二期16楼。
第三人**,性别:××,汉族,××年××月××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未预交)。
审判长洪彦
审判员程媛
审判员窦开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