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比奥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十指紧扣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速芯微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1183号之一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比奥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08深南中路2008华联大厦1408,组织机构代码07112047-2。
法定代表人:李大文。
被告: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加速器04幢6层。
法定代表人:潘巍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剑,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增,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比奥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10065336.1)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法院应当严格适用”原告就被告”这一基本的民事管辖原则,将本院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根据法[2014]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指定,本院对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深圳市比奥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比奥斯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