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奥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民辖终7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加速器04幢6层。
法定代表人:潘巍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剑、魏增,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莹,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比奥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08深南中路2008华联大厦1408。
法定代表人:李大文。
上诉人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南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衡艺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比奥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比奥斯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1006××××.1)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118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原审法院对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比奥斯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南大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南大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南大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价值在于适当增加原告的起诉成本,以防止其恶意滥诉。虽然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经过不断的发展,为了适应时代与案件的变化,衍生出许多新的民事诉讼管辖的制度,但法律始终试图在原告的诉权与社会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之间找到一个均衡点,这个均衡点在于使原告基于诉讼成本考虑不会滥诉,以维护社会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也可以防止因为原告起诉成本过高而导致原告的诉权无法实现。(二)衡艺公司的诉讼行为是滥诉和恶意诉讼。上诉人与衡艺公司是生产近似产品的企业。衡艺公司为了争取市场优势、干扰上诉人的正常经营,不断地通过恶意“拉管辖”的手段,在不同法院以相同事由起诉上诉人。一旦上诉人投入人力物力积极应诉,衡艺公司便又撤回起诉,另寻法律重新诉讼。衡艺公司通过这样的手段,使上诉人一直被拖在诉讼的泥潭,使上诉人的产品一直被打上“侵权产品”的标签。可见,被上诉人这种诉讼行为显然不是为了维护其专利权;而是恶意利用法律规则,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争取不正当利益的滥诉行为,属恶意诉讼。(三)原审裁定机械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纵容衡艺公司的恶意诉讼行为。对于衡艺公司妄图通过恶意诉讼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滥诉行为,有必要从地域管辖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出发,适当提高其起诉成本,故应裁定本案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审裁定虽然在个别法条的适用上似乎“无可非议”,但该裁定已经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并客观上放纵了衡艺公司的滥诉行为。如果这样的裁定获得支持,那么对于广东省、乃至全国的类似恶意滥诉行为,都将起到严重的负面引导作用。
被上诉人衡艺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衡艺公司起诉时提交一份由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45766号公证书,以证明衡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荣富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通过比奥斯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的“比奥斯数码专营店”购买并收到被诉侵权产品,该产品包装上标示制造商为南大公司。该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产品的拆封、封存的整个过程均办理了相关保全证据公证。
本院认为,衡艺公司是以南大公司制造、比奥斯公司销售涉诉侵权产品已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衡艺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初步证明比奥斯公司网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而比奥斯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南大公司的上诉理由,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因此,对于南大公司上诉所主张的衡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构成恶意诉讼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应审查的范围,可待管辖法院确定后再作进一步的实体审查;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衡艺公司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综上所述,对于南大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南大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
审判员  邹 莹
审判员  邵静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耿丽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
……
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