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30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73民初265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群峰,北京迎硕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加速器046层。

法定代表人潘巍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剑,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增,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C2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纪丹,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何声波,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衡艺实业公司)因与被告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衡艺实业公司于20166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艺实业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王东勇
人民陪审员   仝连飞
人民陪审员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越

        崔琳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