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辖终1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大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沙沥工业园和平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加速器4幢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民初4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二、三的经常居住地均在深圳市福田区,因此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受侵权的法人住所地,依法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本案被上诉人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史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