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执27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H。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加速器04幢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31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8年12月21日,本案被执行人江苏南大五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执行款专户缴纳款项人民币550000元。现本院经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核算,确认本案执行款为人民币537437.5元。
本院认为,本院(2016)粤03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310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本案执行款人民币537437.5元,本院已依法划付申请执行人。扣除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774.35元,剩余款项人民币4788.15元,本院已退还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3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310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