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2801执90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长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66号长青小区1号楼(江锋园)1栋1单元12层1202室、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1811154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恩施市天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大街国泰大厦C-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80925820H。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长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施市天鸿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2801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通过多次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余款、互联网银行余款、证券等信息,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21年7月7日将被执行人恩施市天鸿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公司及其法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综上,鉴于被执行人恩施市天鸿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作了终本约谈,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了相应权利,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2801执9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