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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豪波印务有限公司与杭州沃尔德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175号
原告:杭州豪波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沃尔德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豪波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沃尔德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豪波印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豪波印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豪波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67元,减半收取2033.5元,由原告杭州豪波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