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11624号
原告:***,男,1983年1月31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豪波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豪波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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