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3民初7743号
原告:杭州印驰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豪波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印驰印刷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豪波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印驰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豪波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印驰印刷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印驰印刷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豪波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46元,减半收取为2373元,由原告杭州印驰印刷技术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