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101强清302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金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陈成思。
2022年7月21日,上海金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澳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未接管到金澳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经调查亦未发现金澳公司名下任何财产,且无人申报债权,故以无法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金澳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清算组未接管到金澳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无法清算。清算组提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法要求金澳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金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 晨
审 判 员 陈 静
审 判 员 陈先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羽
书 记 员 沈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