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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旭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豪波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106民初100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旭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豪波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旭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旭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哲君
法官助理 鲁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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