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2274号
原告:**,男,199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原告:***,女,199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山东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钱江路与济南路交叉口往东50米鲁南长安府售楼处。
原告**、***与被告山东秦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 倩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