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09执726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中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庆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海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海符,总经理。
原告苏州中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海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3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维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7877号民事判决;二、苏州海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中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4353739.54元,返还质保金1377958.9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以14353739.54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21日起计算;以1377958.99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29日起计算,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一审案件受理费1429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918元,由苏州中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08420元,由苏州海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394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2918元,由苏州海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189959.18元,申请执行费8659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2、本院立案后即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
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且大多数已处于冻结状态;
反馈被执行人苏州海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名下有号牌苏E×××××、苏E×××××的车辆,本案已做查封,查封期限将于2019年11月21日届满,但车辆下落不明;
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苏州海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名下有座落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东侧的不动产;
3、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海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名下有座落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东侧的不动产因涉及e租宝系列案件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首先查封,本院暂无处置权,本案已做轮候查封,查封期限将于2020年11月21日届满;
4、另,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财产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苏州海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名下的多项知识产权进行了续封,查封期限将于2020年9月29日届满,因本案是涉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且上述知识产权价值不明,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
5、为了保证案件的执行效果,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通过全国及江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海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1811.88元(拨付申请执行人),并对部分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但未收到实际效果;
另,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信息,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苏州海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保证金811260.38元,因涉及多案故统一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449496元(含退诉讼费182416元);
上述所有查封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受偿款项为1591307元(含退诉讼费182416元),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对执行情况表示认可,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函、分配方案、划款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案申请执行人仅得到部分清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397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荣胜
审 判 员 王进前
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陆冰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