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14993号
原告:吴*市恒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区****联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中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区松陵镇*陵南路93号振泰小区3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吴*市恒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吴*市恒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市恒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7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427元,由原告吴*市恒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游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