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兴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南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芜湖建兴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建兴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芜湖建兴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南)安监管罚(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南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南)安监管罚(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南)安监管罚(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