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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州市长乐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12民初5566号 原告:福建某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长乐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某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长乐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某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福建某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9.6元,减半收取计1704.8元,由福建某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施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