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8民终24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乐诚思品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泰基工业城生活配套区。
法定代表人:陈振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晖,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春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育才路2号金福楼C梯201号。
法定代表人:陈清香。
上诉人清远市乐诚思品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春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4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上诉期间,法院依法向清远市乐诚思品酒店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清远市乐诚思品酒店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清远市乐诚思品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462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文
审判员 肖惠文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陆倩倩
书记员钟婉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