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4民初5427号 原告: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佛山)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5560.9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6556.59元(按合同总金额的5%计付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及2017年9月,原、被告双方就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华新路与岭南大道北交叉口东北100米的佛山市禅城区磐石大厦××楼××楼工程施工事宜,签订《佛山市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装饰工程(19层)施工合同》、《佛山市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装饰工程(20层)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由原告负责该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包工包料(被告自购材料包工)。两份合同约定工程预算总造价分别为801131.84元、730000元,付款方式约定如下:合同一经签订,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的25%、木工进场之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的30%、总工程量完成至80%时,被告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的30%,并补交增加项目和原项目增加数量款的85%或退还业主多交的工程款、剩余15%尾款在被告投入使用后三至四个月内结清;工程完工且被告支付结算款后,原告按付款金额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原、被告双方约定,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违约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19层、20层施工并于2017年12月2日通过被告质量验收,双方共同签章出具两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9年7月9日、2019年4月16日出具《佛山市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部办公大楼装修工程(19层)结算表》、《佛山市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部办公大楼装修工程(20层)结算表》,确认19层工程结算总额为856875.74元,已支付680000元,尚欠176875.74元;确认20层工程结算总额为777020.6元,已支付589848元,尚欠156520.6元。结算后被告又分别于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0年12月向原告支付20层项目工程款38487.37元、20000元、20000元,共计78487.37元。按照案涉合同约定,被告最迟应于2018年2月15日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完毕,但被告未按照案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据原告统计: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348335.37元工程款,尚欠原告285560.97元工程款未支付。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间存在真实有效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案涉工程现已实际交付给被告并已投入使用,原告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完毕,被告拒不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有工程欠款,同时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后,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一、《装饰工程(19层)施工合同》《装饰工程(20层)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原告依据无效合同向被告主张合同责任没有依据。《装饰工程(19层)施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7月14日,《装饰工程(20层)施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19层、20层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日期均为2017年12月2日。而根据原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其曾用名为“广东淘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才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本案中,原告在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情况下承接案涉装修工程,不具有签订及履行涉案施工合同的资格能力,施工合同依法属无效合同,原告依据无效的施工合同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二、即使《装饰工程(19层)施工合同》《装饰工程(20层)施工合同》有效,但由于案涉项目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工程无法达到验收标准,故被告不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及承担违约责任。据被告工作人员反映,案涉项目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特别是19层项目工程厕所存在严重漏水,窗台下20公分处墙体渗水发霉、墙体瓷砖剥离等等,案涉项目工程无法达到验收标准。另外,根据阿里资产司法拍卖平台显示,20层项目工程物业于2022年5月1日被拍卖处置,19层项目工程物业于2022年6月1日被整体拍卖处置,直至案涉项目工程物业被拍卖处置,原告仍然未能整改修复,故被告不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及承担违约责任。 三、即使应当支付案涉项目工程款,原告主张中旅公司支付19层项目工程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予以驳回。《装饰工程(19层)结算表》签订时间为2019年7月9日,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落款时间为2023年1月31日,在此期间原告未向被告主张支付相关工程款,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9层项目工程款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四、即使应当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调减。根据《装饰工程(19层)结算表》显示,被告已支付工程款合计68000元,根据《装饰工程(20层)结算表》显示,被告已支付工程款合计620500元(已包含旅游款抵扣工程结算款30652元),结算后又支付了工程款合计78487.37元,故20层项目工程款已支付合计698987.37元。在被告已支付大部分案涉项目工程款的情况下,原告仍然主张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收取违约金明显过高,即使原告有损失,也是剩余工程款资金占用费的损失,如果再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收取违约金对被告明显不公平。因此,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调减。 因此,为维护被告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7年7月14日,原告(承接方、乙方)与被告(委托方、甲方)签订《佛山市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装饰工程(19层)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磐石大厦××楼,乙方负责设计、施工、安装、包工包料(甲方自购材料包工);工程开工日期2017年6月22日,工程竣工日期2017年9月22日,工程总天数90天。工程预算总造价801131.84元,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之日支付总造价的25%,即200000元,电工进场之日支付总造价的30%,即240000元,总工程量完成至80%时支付总造价的30%,并补交增加项目和原项目增加数量款的85%,即240000元,工程完工验收支付总造价的15%,即121131.84元。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或违约)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 2017年9月12日,原告(承接方、乙方)与被告(委托方、甲方)签订《佛山市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装饰工程(20层)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磐石大厦××楼,乙方负责设计、施工、安装、包工包料(甲方自购材料包工);工程开工日期2017年9月13日,工程竣工日期2017年11月20日,工程总天数69天。工程预算总造价730000元,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之日支付总造价的25%,即182500元,电工进场之日支付总造价的30%,即219000元,总工程量完成至80%时支付总造价的30%,并补交增加项目和原项目增加数量款的85%,即219000元,工程完工验收支付总造价的15%,即1095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或违约)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 2017年12月2日,原、被告就涉案19层、20层工程签订两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019年4月16日,原、被告签订《佛山市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部办公大楼装修工程(20层)结算表》,确认该工程结算价777020.6元,旅游款抵扣工程结算款30652元,已付款589848元,应付余额156520.6元。庭审中,原告同意在诉讼请求中扣减上述旅游款抵扣工程结算款30652元。 2019年7月9日,原、被告签订《佛山市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部办公大楼装修工程(19层)结算表》,确认该工程结算价856875.74元,已付款680000元,应付余额176875.74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原告与被告对接过程中是一并催收涉案两工程总欠款,被告在实际支付过程中指定为涉案20层项目工程款,但原告认为2020年支付的三笔款项属于涉案两工程的工程款。被告陈述:2020年三笔付款时支付涉案20层项目工程款,被告暂无法提供相应的单据。 另查明一:广东淘家科技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变更公司名称为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 另查明二:2023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23)粤0604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东青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佛山市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为佛山市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佛山市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装饰工程(19层)施工合同》、《佛山市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装饰工程(20层)施工合同》,被告提出在签订及履行该合同期间,原告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上述合同应属无效。经查明,涉案工程非家庭装修工程,且投资额均超过300000元,非小型工程,已涉及公共安全问题,应有资质要求,而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当时已具备相关施工资质,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的规定,上述两份合同应属无效。 关于工程款。虽上述合同无效,但原告已实际完工,双方已签订竣工验收报告及结算表,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剩余工程款。被告抗辩称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无法达到验收标准,其无需支付剩余工程款。经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12月2日就涉案两工程签订竣工验收报告,已确认工程验收合格,后于2019年签订结算表时被告未提出维修项目及维修费用,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还抗辩称原告主张涉案19层项目工程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经查明,双方于2019年7月9日对涉案19层项目进行结算,此后被告于2020年4月、9月、12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指定为支付涉案20层项目的工程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涉案19层、20层项目签订施工合同,于同一时间办理竣工验收,于2019年陆续办理结算,原告于2020年陆续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被告认为其支付的工程款为20层项目工程款,仅为被告单方意思表示,本院不予采信。故,根据被告的付款时间,原告起诉主张上述工程款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涉案19层、20层未付工程款合计254908.97元(176875.74元+156520.6元-38487.37元-20000元-20000元)。 关于违约金。虽合同无效,但原、被告双方已作结算,被告未及时支付剩余工程款,确对原告构成损失。本院酌定被告以未付工程款金额的5%向原告支付损失,即12745.45元(254908.97元×5%)。对原告诉请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4908.97元; 二、被告佛山市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损失12745.45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66元,由原告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78元,被告佛山市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24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