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3财保168号 申请人: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方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0391998F。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仓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E1G3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ETJD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69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69000元的财产。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