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303民初2464号 原告: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方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0391998F。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鸡市陈仓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E1G33Q。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ETJD0R。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宇公司)与被告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达公司)、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投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宝泰达公司、水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宝泰达公司支付原告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建设项目监理服务费476658.45元;2.判令被告水投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建设项目监理服务费476658.45元;3.本案诉讼费和其他实现债权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陕西方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7月登记注册成立,2019年8月更名为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工程管理服务等。2019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宝泰达公司签订了《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建设项目监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被告宝泰达公司将其承揽的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建设项目监理服务委托给原告;监理费费率为0.97%;结算:按投标监理费费率×结算后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监理酬金包含相关服务酬金,且包含一切税费、赔偿、补偿等所有费用;监理期限:自实际批准的开工日期开始,到竣工验收合格结束;监理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委托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酬金等内容。案涉项目顺利开工后,原告全程履行监理职责至2020年11月项目完工并验收交付,砂石厂投入生产。目前已经正常生产二年多。经核算,案涉建筑安装工程总价款117085100元,依据《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建设项目监理服务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宝泰达公司应支付原告监理服务费1135725.47元。截止2023年1月19日,被告宝泰达公司分五次支付了原告659067.2元,剩余476658.45元未付。被告水投公司是案涉砂石厂唯一受益人和工程发包人,应承担案涉款项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辩称,1.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监理费的计算是按照建筑安装工程价款和监理费费率计算的,设备的采购价款不在监理费的计算范围;2.案涉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合同的专用条款5.3条规定,验收合格付款至75%,经计算应付690761.58元;3.已付款709067.02元,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4.水投公司是建设单位,宝泰达公司是受托代建单位,根据民法典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第三人知情的,直接约束第三人,在招标时原告就知道,应当由第二被告承担未付价款,请法庭驳回原告对第一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辩称,2.水投公司与宝泰达公司的上级单位宝鸡投资集团有合作协议,其中包括案涉项目,所有的项目均由宝鸡投资集团筹资付款,具体由宝泰达公司进行施工,按合同约定给宝鸡投资集团偿还款项,即便水投公司违约,欠款可以转换为水投公司的股权,水投公司没有向原告付款的义务;2.案涉扶风标准化砂石厂的招标方是宝泰达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对方也是宝泰达公司,水投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也不是招标方,没有约定的付款义务,被告水投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3.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服务费由监理服务费率×结算后建筑工程价款计算,审计价款65077010.11元,宝泰达公司实际付款已经超付;4.监理合同约定监理的范围,仅仅是建筑施工安装工程,不包含设备监理,而且没有没有设备监理资质;5.水投公司已经向宝鸡投资集团付款8.37亿多元,不存在未付款的情形,水投公司也不应向原告付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0日,宝鸡市投资集团(甲方)与被告水投公司(乙方)签订宝鸡市渭河生态治理项目标准化砂石厂投资建设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引进乙方为合作方,由乙方筹措全部建设资金负责为甲方在宝鸡市辖区内规划的生态治理砂厂项目。 2019年年初,本案被告宝泰达公司对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建设项目监理服务进行招标,投标人须知载明,招标人为本案被告宝泰达公司,招标代理机构陕西正大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内容为主厂房、成品料仓、厂前区(包括餐厅、办公楼、宿舍)综控楼、营业用房、门卫室、停车间、尾水处理、临时水泵房的土建、安装工程及室外场地、道路、管网、考虑花工程等。1月16日,招标代理机构陕西正大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建设项目监理服务投标控制价上限通知》,公布投标控制价上限:投标总价858100元,对应监理费费率1%。2019年1月17日,发出《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建设项目监理服务投标控制价上限通知的澄清函》,答复通知中的投标控制价上限的计算基数为施工标段的最高投标限价8581万元,请各投标人按照该基数填报监理费报价及监理费对应费率。 2019年1月25日,方宇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中标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建设项目监理服务,中标价832357元,对应的监理费率为0.97%。监理服务期:施工阶段240日历天,交工验收与保修阶段24个月。企业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工程范围:本项目施工范围内的监理服务。 2019年1月28日,宝泰达公司(委托人)、方宇公司(监理人)签订《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建设项目监理服务合同》,第五条约定签约酬金832357元,监理费费率0.97%,结算时监理服务费按照投标监理费费率×结算后建筑安装工程工程价款计算。包括:1、监理酬金:投标监理费费率×结算后建筑安装工程工程价款计算;2、相关服务酬金:监理酬金包含相关服务酬金,且包含一切税费、赔偿、补偿等所有费用。第六条1、监理期限:自实际批准的开工日期开始,到竣工验收合格结束。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1.1条监理范围包括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施工蓝图范围内的土建、安装施工全过程中的设计优化、质量控制、变更签证审核、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协调管理、信息协调管理等。其中涉及工程量、工程价款、损失赔偿、工期等需经委托人批准,方才作为工程资料依据,或者以委托人书面指示为准。5.3支付酬金①委托人支付进度同施工单位支付进度,监理人监理当期酬金计算按照施工单位申报的进度款(建筑安装工程款)经委托人审定后的金额为基准×监理费费率×75%;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监理酬金支付至实际监理酬金总额的75%;③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按工程实际结算造价计算最终监理酬金总额,支付至实际结算建立酬金的97%;④剩余审计结算造价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各专业工程质保期期满后结清。 2019年1月25日,被告宝泰达公司与案外人湖州齐力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尾水处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价款6587650元;2019年1月28日,被告宝泰达公司与案外人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签订《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85543885.04元;2019年1月28日,被告宝泰达公司与案外人陕西睿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高低压配电工程签订《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2049235.3元;2019年6月3日,被告宝泰达公司与案外人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涉工程的生产及尾水处理设备的安装工程签订《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22953654.08元;同日,与案外人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项目采购带式输送机签订《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设备安装工程采购合同》,合同价款5677600元;2019年10月25日,被告宝泰达公司与案外人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原料堆场防风抑尘墙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6249564.89元。 2022年1月5日,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宝鸡市扶风县标准化砂石厂工程建设项目的结算审核验证定案表显示:送审金额为73861085.42元,审减金额为8784075.31元,金额为65077010.11元。其他工程未进行结算审计。 宝泰达公司向方宇公司支付监理服务费如下:2019年4月11日支付84401.51元,2019年8月16日支付25万元,2019年9月30日支付144342.47元,2020年1月19日支付100323.04元,2023年1月20日支付8万元,2024年2月7支付5万元,共计709067.02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公司变更名称通知函、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建设项目监理服务合同、中标通知书、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尾水处理设备采购合同、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施工合同、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工程施工合同、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尾水处理设备采购合同、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设备安装工程采购合同、银行电子回单;被告宝泰达公司提交的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建设项目监理服务投保控制价上限通知、关于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建设项目监理服务投保控制价上限通知的澄清函、工程款支付报审表、进度审批表、银行转账单、宝鸡市文件递交函;被告水投公司提交的宝鸡市渭河生态治理项目标准化砂石厂投资建设合作协议、投标人须知及附件、原告营业执照及建立工程师证件、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建设项目监理服务合同、中标通知书、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投标控制价(上限)公示表、招标最高限价、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验证定案表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宝泰达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建设项目监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监理费,被告认为其已付款超过了总监理费的75%,在目前节点并未违约。对此本院认为,目前案涉工程并未结算完毕,无法计算实际监理酬金,本院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费832357元计算,75%监理费应为624267.75元,即被告目前付款709067.02元,已超出合同约定的75%进度款,被告并未违约。原告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金额计算监理费,与合同约定的按照结算后建筑安装工程工程价款计算不符监理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全部监理费剩余部分,因现还未达到约定支付条件,故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招标时,被告向原告发出了监理费上限通知,应按照该监理费上限执行。本院认为,招标人虽向各投标人发送了上限通知,但该通知为单方通知,且不是最终文件,原告的中标注通知书上的中标价高于上述上限通知载明的价格,故不应再按该上限通知书履行,故对被告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是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22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