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503民初1931号
原告:邵阳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邵阳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