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5民初1764号
原告:福建省新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区玉田镇新浦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58313726XX。
法定代表人:林勇,董事长。
被告:***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上坪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7729122615。
法定代表人:余尔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新塑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新塑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新塑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福建省新塑管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新塑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3元,减半收取计676.5元,由福建省新塑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力振炜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金霞
书 记 员 张丽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