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5601号之二
原告:中粮工科(西安)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新疆昊睿系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工业园煤化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部副经理。
原告中粮工科(西安)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昊睿系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工科(西安)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工科(西安)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昊睿系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法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工科(西安)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