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民初55号之一
原告:新疆昊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工业园煤化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粮工科(西安)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昊睿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粮工科(西安)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昊睿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变更诉讼请求,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昊睿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昊睿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000.00元,收取计33,900元,由新疆昊睿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孟 颖
书 记 员 石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