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执4957号
申请执行人:中粮工科(西安)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苏从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长清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盛海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粮工科(西安)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长清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6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我院依法扣划其名下银行存款175466元,扣缴本案执行费10625元,剩余的全部发放给你164841元,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冻结其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到期时间为2022年7月14日。被执行人甘肃长清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XX街道和XX村XX号XX单元XX层XX室(不动产权证书号:甘(2017)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033338号)的房屋一套及位于甘肃定西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不动产权证书号:甘(2017)定西市不动产权第0000550号)的土地,已被本院委托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到期时间为2024年12月7日和2024年12月15日。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甘肃长清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3.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甘肃长清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粮工科(西安)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822527元,已执行164841元,未执行657686元。本案执行费10625元,已收取10625元,未收取0元。
申请执行人中粮工科(西安)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以短信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博
审判员 邓永锋
审判员 王 谦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刘露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