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浏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租皇贸易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浏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779号

原告上海租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盛泉,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浏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租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浏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租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88元,由原告负担(已预缴)。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