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宁蒗县大火山煤矿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724民初1113号 原告:宁蒗县大火山煤矿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战河镇战河村委会大火山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223号。 负责人:*** 被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科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蒗县大火山煤矿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受理。2022年10月25日,原告宁蒗县大火山煤矿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蒗县大火山煤矿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宁蒗县大火山煤矿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