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144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审第三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科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白云供电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黄石路口。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白云供电局(以下简称白云供电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27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第五项,改判***向***、***、***、***支付占有使用费42300元(从2010年12月3日起计至2022年11月15日),并自2022年11月16日起按58.6元/月支付一楼号厕所交还之日止;2.***拆除同和村斯文井自然村拾队一楼号天台的光伏;3.本案上诉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在***确认长久以来存在非法占用一楼的情况下,主动免除其在2022年9月3日之前的占用费错误。1.***、***、***、***从未表示应当减免***占用费,其在律师函表示的是附条件可考虑减免,即在条件成就时才会考虑减免,成就不成就时肯定不会考虑,一审以条件未成就进行减免,于法无据。根据***、***、***、***一审提交的律师函,律师函明确表述“已经多次催告你及时搬离;四、如你能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7日内按第三点腾空交付一楼号房屋,我委托人将考虑减免你非法占用期间的使用费”。根据该函内容可知,***、***、***、***考虑减免***占用费的前提条件是其七日内腾空一楼,拆除房屋门锁并恢复原状及交还。前提条件不成就,按正常的逻辑来讲,***、***、***、***是绝对不会考虑减免的。一审在***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主动减免其占用费,明显不公平。2.***在收到***、***、***、***发送的律师函以后,不仅未在七日内腾空一楼并恢复原状进行交付,反而在一审诉讼期间对一楼进行进一步破坏,在诉讼期间恶意封堵一楼房间与厕所之间的门洞。由此看出,***对其非法侵占的主观恶意是明知的,***、***、***、***更不可能免除其非法侵占期间的费用。3.无论是***、***、***、***提供的监控视频还是图片,足以证实***存在非法侵占的事实,但是一审期间***从未承认该事实,且至今未将一楼厕所交还给***、***、***、***,进一步证实***主观上的恶意。4.***非法侵占一楼是违法的,且侵占期间是受益的,其作为侵权人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一审主动免除其侵权责任有违公平。一审片面解读律师函、断章取义,主动免除***的侵权责任,主动减免其占用费,认定事实是错误,没有事实依据。(二)涉案一楼、二楼隶属于同一建筑,一审以宅基地证来认定屋顶不属于共有部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1.穗同字第NO.0024471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是记载宅基地使用权的证书,是土地使用权证书,不是房产证书。记载的是宅基地土地坐落在一楼号,显示的是宅基地的地址,所以不能以宅基地使用权证来认定***、***、***、***的权属范围仅限定在一楼,而不能使用一楼的上空,或只能限制在一楼。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涉案天台无论从自然属性、功能用途,还是法律规定来看均应属于共有的范畴,是该楼全体权利人的共有部分,***在涉案天台安装光伏发电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论是否办理了相关的验收手续,在未经法定程序表决以及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其行为侵害了***、***、***、***的共有权,***、***、***、***有权请求排除妨碍以及恢复原状。3.涉案一、二楼隶属于同一建筑,一审将一栋二层建筑物横向机械地一分为二明显错误,对于同一建筑唯一的天台,该天台必然属于共有部分,一审以土地使用权证书来划分天台不属于共有部分错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搭建具有营利性质的光伏发电设备,其光伏侵犯***、***、***、***的共有权。(三)涉案光伏自搭建至今,违反法律法规,不具合法性,且南方电网公司、白云供电局明确表示并网需要该栋建筑物全体业主签署同意书,一审以宅基地证区分认定涉案光伏的合法性错误。依据《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2021年8月,***、***、***、***向南方电网公司、白云供电局投诉并明确不同意安装光伏设备,南方电网公司、白云供电局也回复涉案光伏设备由于没有取得其他业主同意,因此中止该光伏报装流程,目前该光伏设备没有并网也没有到发改委进行备案,***安装该光伏设备不具有合法性,一审忽略该事实。(四)***的侵权行为具有连续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延续至今,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错误。根据在案查明事实,***在一审第一次开庭(2022年11月15日)当日才腾空一楼房间,而一楼厕所至今未交还,且在一审诉讼期间恶意封堵一楼房间与厕所之间的门洞,故***的侵权行为一直在延续,至今未停止。因此,一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错误。因此,***、***、***、***即使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但***至今也未交还一楼厕所,依旧狡辩其侵权的事实,证实其主观恶意较大,一审法院却主动免除其非法占用期间的占用费,对***、***、***、***不公平,一审以土地使用权证书认定***、***、***、***的使用权范围,认定天台不属于共有部分,明显错误。一审查明、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五)一审认定事实有误。1.涉案门楼为两层建筑,一楼号登记业主为***(权属已由***、***、***、***继承),二楼号登记业主为***,一楼号旁为主楼的大门及通道,涉案门楼并非***独有。一审混淆了“公摊面积”与“共有权”的概念,***、***、***、***对于天台从未主张属于公摊面积,而是一直主张的是共有权。一审将门楼天台表述为二楼天台,认为天台归属于***,是错误的。不论是否计入证载面积,本案门楼一楼层高内的楼梯、二楼层高内的楼梯间及通往天台的开口,均属于消防应急生命通道,任何时候均应畅通,否则,一旦发生洪涝灾害,就可能危及一楼住户的生命健康权。一审没有对涉案天台权属归属作出正确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楼屋顶天台应为涉案门楼全体业主共有。根据第四条的规定,业主仅可以“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比如安装家用的太阳能热水器、空调等是合理的生活实施),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才不被认定为侵权。现***在涉案门楼的共有天台上安装经营性光伏发电设备,显然超出了合理需要的范畴,理应被认定为侵权(共有权),同时也剥夺了***、***、***、***合理利用天台安装家用太阳能热水器等相邻权。另,验收合格的光伏发电设备是物,但***擅自占用共有天台安装光伏发电设备的行为是非法性,且侵害***、***、***、***的合法权益,该非法行为无论基于什么理由,***、***、***、***都不能忍让。白云供电局正是因为***上述行为的非法性,不予批准其并网。***未经有利害关系的***、***、***、***同意占用共有天台安装经营性光伏发电设备,***、***、***、***请求依法拆除,人民法院理应支持。(三)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侵占***、***、***、***一楼号房屋持续到2022年12月16日,侵害***、***、***、***一楼厕所及消防应急通行便利权的行为持续至今,以及在涉案门楼天台上安装经营性光伏发电设备侵害***、***、***、***的共有权、生活便利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7月间,且侵权行为持续至今,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但一审认为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错误。本案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并不影响裁判结果。因为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与本案有关的物权方面的法律条文含义是一致的,无论是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是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本案有关的条文序号及条文含义是一致的。一审没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条等规定认定涉案门楼的天台属于门楼的全体业主共有,***在天台上安装光伏发电设备侵害了***、***、***、***共有权、生活便利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称,***、***、***、***的诉求于法无据,请求二审依法对一审相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一并进行纠正,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一)***不应支付占有使用费,且涉案一楼厕所应归***所有,一审裁判损害***利益,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1条第2款行使司法监督权力,依法对相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一并进行纠正。1.2022年8月17日,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斯文井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更正证明》内容已记载“同和斯文北西街文苑巷3号101房系其他建筑物,由***家人实际管理使用;”***、***、***、***拍摄的照片是2022年8月拍摄,并不能证明***先前一直占用,也不能证明从何时占用,其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事实是***、***、***、***长期占有使用***房屋,更应向***支付使用费。***、***、***、***的父亲(丈夫)***于2008年左右擅自将涉案房屋墙壁开凿打通,偷拉电线,长期占有使用***所有的楼梯间杂物房厕所,***一直持反对意见,但考虑到其叔叔***的身体状况为不影响叔侄关系,才没有激烈反对。涉案一楼房屋已经腾空,因此已不存在使用费问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请求。涉案一楼厕所应归***所有。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案涉一楼厕所从***《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结合一审法院现场实际测量情况,均证明***具有所有权。从《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记载面积来看:***、***、***、***的穗同字NO.0024471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记载面积为11.125平方米。而***的穗同字NO.0024472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为57.6平方米。从法院现场实际测量情况来看:涉案一楼房屋面积从外围测量面积为11.802m²;楼梯间杂物房厕所面积为5.89m²(内侧测量);***自行从外围测量的二楼房屋建筑面积为52.7平方米。由此可知,涉案一楼房屋面积(11.802mm²)已大于***、***、***、***宅基地证使用面积(11.12**²)。而案涉一楼厕所加上***二楼房屋面积恰好约等于***宅基地证使用面积。因此测量数据和宅基地证均证明案涉一楼厕所应归属于***所有。(2)一楼厕所使用权划分的前提必须基于物权或合同等相关约定,一审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一楼厕所划归***、***、***、***使用,显失公平,一审认为一楼厕所为一楼房屋的附属设施从而认定其具有使用权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错误。***、***、***、***的宅基地使用证仅有11.125㎡,现场测量为11.802㎡,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其就应该在登记记载的范围内享有相关权益,而案涉厕所实际面积接近6㎡,不在***、***、***、***宅基地证的范围内,且***、***、***、***没有其他合同等相关约定具有使用权。(3)一楼厕所并非一楼房屋附属设施,历史上也属于***所有。另外,从结构、功能上也可证明属于***所有。一楼厕所门与涉案房屋侧门并不在同一平面,如果是同一结构,正常应整面墙壁打通或侧门与一楼厕所门合设为一个门或在同一平面,以上工程符合正常房屋设计,工程上也完全能实现。假设一楼厕所为一楼房屋附属设施,此房间内墙壁洞开通,那么该房屋就有四个门,***、***、***、***建筑面积仅11.125m²的房屋有4个门,不符合正常房屋结构逻辑。一楼厕所与一楼房屋的门洞开凿的洞狭小,从长宽尺寸来看多数人通过困难,明显是***、***、***、***父亲***后开凿的。(4)***、***、***、***仅缴纳11.125㎡的费用,从而只能享有证载面积产权,涉案厕所及一楼楼梯并不在范围内。根据《合约》第一条载明,按该文件缴费是办理宅基地证的前提条件,***、***、***、***仅缴纳了11.125m²的费用,交11.125m²的费用不可能得到16点几平方的土地使用权。楼梯及楼梯间的厕所全部是归属于***,在自己的权属范围内设置厕所或杂物房都是合法的,他人无权干涉,否则就属于侵权,一审认定一楼厕所及一楼楼梯归***、***、***、***使用错误。一审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同和街道办事处关于协助查询的复函》解读错误,复函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在证据形式上属于书证,其证明力明显高于复函内容。复函必须经相关证据的佐证,不能自证其正确性。因此在同和街道办事处并不是当时的经办机关,无记载档案资料,所载明的内容也无其他证据加以辅证的情况下,不能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应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如认为复函内容具有确权性质则表明不需要专业部门颁发权属证书,可直接通过街道办复函认定,这明显不符合常理,更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故其性质决定,其内容仅供有关处理机关参考,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二)光伏发电项目合法有效,二楼楼顶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诉求拆除此设施于法无据。1.光伏发电项目是***用自己的宅基地证所申请(宅基地使用证:穗同字第NO:0024472号),属于***对物权的合法使用,门牌地址系因城镇发展和变迁所更改,由行政部门所决定的。2.二楼楼顶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有权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宅基地证建筑面积57.6㎡,宅基地证是权属人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仅具有一楼右侧门岗11.125㎡产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超过3/4。按照该房屋的结构可知,二楼楼顶应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加装该光伏设施用于自己使用,并未并网不用于经营活动,因此本案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第八款的规定,即使按共有部分***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超过3/4,而***、***、***、***根本没有表决权利,***具有决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2条之规定,***有权加装该光伏项目。3.从使用功能及结构上也可认定二楼楼顶属于***专有部分。根据宅基地证记载,***、***、***、***仅具有涉案一楼11.125㎡的产权,一楼楼梯、厕所及二楼产权全部属于***所有,且从结构上来看,其在使用涉案一楼房间时,其没有任何需要和理由要使用楼梯及天台,且二楼前往楼顶的通路仅有一个50cm左右正方形的开口且需借助梯子爬行,从结构上和功能上也可以证实二楼楼顶属于***专有部分。4.光伏发电项目经过白云供电局审批同意符合安装标准,且项目已验收通过,对一楼用户没有任何危害,且属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节能减排,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合法有效项目,符合国家政策,理应得到支持和鼓励。白云供电局已验收通过***安装光伏设备及并网申请,项目安装工程通过白云供电局并网标准。***最终并网未通过的原因仅是申请资料不齐全因而中止了并网申请,并不能说明该项目属于违建不合规。根据白云供电局一审中的意见:自行安装属于客户自主行为,白云供电局按其内部规定未通过其并网申请,不代表***无权安装,***仍可自行使用不向白云供电局并网售电。因此该项目符合白云供电局安装标准,项目经过审批同意且通过验收,不会危害建筑物质量及***、***、***、***安全,也不会造成其任何损失。另外光伏发电是绿色清洁能源无污染,其能源质量高、安全可靠,属于响应国家大政方针,“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节能减排,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合法有效项目。 原审第三人白云供电局答辩称,案涉光伏设备为***自行购买安装,设备产权属于***,在未接入电网使用前***可自行拆除设备。***于2021年7月申请居民光伏并网业务,因***、***、***、***及***均提供同一案涉地址的物业产权证明,初步核实报装地址属于共有产权建筑物,***需提供其他共有业主签名的《家庭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同意书》,因***无法提供,白云供电局中止并网申请,与一审判决查明相关事实一致,关于天台是否属于公摊部分,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原审第三人南方电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及书面答辩意见。 ***、***、***、***于2022年10月9日共同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将同和村斯文井自然村拾队一楼号房屋腾空、恢复原状(即一楼号房屋原来通往厕所的门洞恢复)并交付给***、***、***、***;2.***支付占用同和村斯文井自然村拾队一楼号房屋期间的使用费,使用费按每月300元从2010年12月3日起计至***实际腾空并交付之日止;3.***向***、***、***、***返还同和村斯文井自然村拾队一楼号房屋宅基地使用证原件(穗同字第No.0024471);4.***拆除同和村斯文井自然村拾队一楼号天台的光伏以及通往天台的铁闸门;5.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一审审理中,***、***、***、***明确通往天台的铁闸门是指一楼厕所及楼梯入口外的铁闸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5月5日,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同和村民委员会建房办公室(甲方)与***(乙方)签订《合约》,约定经甲方审核同意发放宅基地座落同和村第十队云湖居门楼首层单元,建筑面积11.125平方米,乙方必须按同和村私人合资建房收费标准一次性向甲方缴交;等等。 同日,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同和村民委员会建房办公室(甲方)与***(乙方)签订《合约》,约定经甲方审核同意发放宅基地座落同和村第十队云湖居门楼二层单元,建筑面积57.6平方米,乙方必须按同和村私人合资建房收费标准一次性向甲方缴交;等等。 1997年5月7日,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人民政府向***出具穗同字第No.0024471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记载使用人为***,宅基地座落同和村斯文井拾队一楼号,建筑面积11.125平方米。 同日,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人民政府向***出具穗同字第No.0024472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记载使用人为***,宅基地座落同和村斯文井拾队二楼号,建筑面积57.6平方米。 2011年6月2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作出(2011)粤穗白内民证字第6792号《公证书》,记载申请人为***、***、***、***,被继承人为***,经查***于2010年12月3日死亡,***、***、***是***的子女,***是***的配偶,***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现***、***、***、***均表示要继承***的遗产,故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蟠龙东街86-1号楼301房由***占八分之五,***、***、***各占八分之一。 2022年8月26日,***、***、***、***共同委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发出律师函,记载因发现***非法占用一楼号房屋,要求***收函之日起7日内腾空一楼号房屋、拆除门锁、恢复原状,若***按期腾空并交付,***、***、***、***将考虑减免非法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出示邮政快递单据,显示将该律师函邮寄至***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斯文井北西街文苑巷3号304房的地址,于2022年8月27日被本人签收。 一审另查,***在其房屋天台上安装了光伏发电设备。2021年7月28日,***以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道斯文北西街文苑巷3号101房的地址向白云供电局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在申请表中记载如项目位于共有产权区域,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同意书或所有居民家庭签署的项目同意书。2021年8月4日,***的光伏发电设备经验收合格。2021年9月15日,白云区供电局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家庭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同意书》而未能受理***的光伏设备接入电网的申请。审理中,白云供电局主张光伏发电设备是***自行购买并安装的设备,需要该栋建筑物全体业主签署同意书才可以并网,在未并网时拆除不需要经过白云供电局同意。 2021年8月9日,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斯文井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记载***名下宅基地门牌地址已更改为同和斯文北西街文苑巷3号101房;并写明此证明仅限于光伏并网地址证明备案使用。 2022年8月17日,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斯文井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更正证明,记载同和斯文北西街文苑巷3号101房系其他建筑物,由***家人实际管理使用,故本居委会于2021年8月9日出具***的《证明》无效。同和斯文北西街文苑巷3号门楼共两层,第二层为***所有,现地址为同和斯文北西街文苑巷3号门楼二楼。 再查,涉案房屋位于斯文井社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中公布的涉案房屋所在南湖片区及斯文井片区的集体住宅房屋在2022年期间的租金参考价分别为20元/平方米/月。 一审审理中,***、***、***、***为证实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在***处,出示对话录音,对话中有提及原件。***、***、***、***主张该原件即指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对该录音不予确认,主张仅凭几句对话不能反映完整的意思表示。 ***、***、***、***主张涉案房屋一直由***占有使用,出示2022年8月拍摄的照片及2022年11月15日的视频,照片显示涉案房屋内有放置电动自行车、纸箱若干个、木梯、小米电视机纸箱等,且照片中可见房屋与厕所的门洞尚未填塞。视频显示***在2022年11月15日上午进出多次一楼搬运物品。***主张其是从楼梯间及厕所向外搬运物品,搬运的物品包括小米电视机、梯子、凳子等物品;并确认其放置在一楼的物品是在该栋建筑物建好后便放置了。2022年11月15日第一次庭审中,***确认***、***、***、***可自行使用一楼房屋,故***、***、***、***于当日自行收回一楼房屋。 2023年2月3日,一审法院前往涉案房屋现场勘查,经查涉案房屋位于一楼,成梯形,房屋内上方有一深蓝色隔层,房屋外有通往二楼的楼梯,楼梯上方墙壁有电箱一个,在楼梯与涉案房屋之间有一厕所,楼梯入口侧厕所及涉案房屋均有入口,入口外均有铁闸门。一楼厕所与房屋相邻的墙壁,原有一门洞(未装门)相通,该门洞现已被填平,厕所一侧的墙壁刷白,房屋内的墙壁仍是深色水泥面。二楼楼梯尽头有一厕所,厕所外的天花板上,有一50公分左右的正方形洞口,现场对一楼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测量,测得上底为2.2米,下底为3.42米,高为4.2米;一楼厕所亦为梯形,经测套内数据为,上底2.33米,下底3.47米,高2.03米;一楼房间与厕所间隔墙厚0.2米,厕所外墙厚0.24米;但因一楼厕所系位于楼梯下方,部分建筑高度不足2.2米。另勘查,楼梯上电箱有接出电线进入一楼厕所,并可从一楼厕所与一楼房屋的间隔墙壁接入一楼房屋内,但勘查时接入厕所处的电线已截断。 2023年2月6日,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道斯文井经济合作社出具《云湖居门楼门下***水表情况说明》,记载因云湖居门楼门下***水表欠交水费的原因,于2018年9月拆除了水表。2020年8月14日门下***水费欠费8.2元已缴清。***、***、***、***主张一楼厕所的水表及水费一直是由***、***、***、***家人安装及缴费。 ***、***、***、***主张一楼厕所与房屋之间的门洞是在房屋建成时便有,并主张该门洞是***在2022年10月23日将该门洞封堵;铁闸门是***在房屋建成后安装的,已安装了很长时间。***主张一楼厕所与房屋之间的门洞在房屋建成时是没有的,之后是***在2008年左右打开的,***基于亲属关系没有表示反对;***于2022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中表示一楼厕所的门洞不是其封堵;主张一楼的铁闸门是房屋建成时便安装了,确认一楼楼梯外的铁门是一二楼共用,但不同意拆除;还确认一楼厕所是一二楼共用,也是为了方便相邻楼内所有人使用。***之后于现场勘验时确认一楼厕所门洞是其在2022年9月左右进行的封堵;于第三次庭审中主张一楼的厕所应属***的宅基地权属范围内。另外,***、***、***、***、***均确认二楼去往天台是使用长梯从二楼天花板上的约50公分左右的洞口攀爬而上。 一审法院就一二楼的宅基地报建图纸、一楼厕所的使用归属问题等向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道办事处发函询问。2023年3月17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同和街道办事处向一审法院复函,记载该街无档案资料,该街与同和经济联合社、斯文井经济社进行了查询,穗同字第No.0024471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及穗同字第No.0024472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为叔叔***、侄子***在同和村集体土地下建设的小产权房,其分别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历史划分一楼为***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属于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为***的法定继承人,现有公证书记载***的父母均早于***死亡,故***关于涉案房屋的相关权利应由***、***、***、***继承及享有。 关于将一楼号房屋腾空及恢复原状。一楼厕所的水表经***、***、***、***举证是登记在***名下,且***、***、***、***出示的照片显示一楼房屋与厕所之间原有门洞可以通行,***亦确认一楼厕所原本是一二楼共用,故一楼厕所在一楼房屋通往一楼厕所的门洞被封堵前可由一楼房屋的使用人进行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宅基地范围均为二楼,并不包括一楼,现***主张一楼厕所属于二楼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载范围内缺乏逻辑。结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同和街道办事处向一审法院复函的内容可知,一楼历史上由***使用,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一楼厕所应属***、***、***、***使用。现场勘查量得一楼房屋面积为11.8平方米,一楼厕所面积为5.89平方米[(2.33米+3.47米)×2.03米÷2],但因一楼厕所系位于楼梯下方,部分建筑高度不足2.2米,故实际建筑面积应按照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即为2.93平方米。***主张一楼厕所不属于一楼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范围内,虽现场勘查得出一楼房屋及厕所面积大于证载面积,但考虑一楼厕所位于楼梯下方,上下高度不高,实际使用空间并不大,亦考虑一楼厕所为一楼房屋的附属设施,且为历史建筑,可由***、***、***、***一并使用。***将一楼厕所占用并将一楼厕所与一楼房屋的门洞封堵亦无依据。因此,***、***、***、***要求***腾空返还一楼厕所并将厕所与房屋之间的门洞恢复原状合法合理,并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恢复方式即为将一楼房屋与一楼厕所之间墙壁的深色水泥部分予以拆除,并将拆除后的墙面平整刷白。因一楼房屋***、***、***、***已于2022年11月15日收回,故对于***、***、***、***要求收回一楼房屋的诉讼请求已无需一审法院处理。 关于占有使用费。***确认其物品是长久以来一直放置于一楼,虽***主张是放置在一楼楼梯间,但根据***、***、***、***出示照片显示,***的物品是放置在涉案房屋内直至2022年11月15日才搬离。因此,***无理由占用***、***、***、***房屋,理应向***、***、***、***支付占有使用费。但考虑***虽长久使用一楼房屋及厕所,但***、***、***、***在发出律师函之前并未提出异议,结合律师函记载的内容可知,若***在收到律师函7日内腾空搬离,***、***、***、***则可免收占用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因此,在***、***、***、***未要求***搬离之前,***可免除占有使用费的支付义务。现***于2022年8月27日签收该律师函,7日后并未搬离,故应自***逾期搬离之日即2022年9月3日起应承担占有使用费。一审法院对***、***、***、***要求***支付2022年9月3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一楼房屋及厕所的占有使用费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经计算,2022年9月3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应为716.86元(14.73平方米×20元/平方米/月×2月+14.73平方米×20元/平方米/月÷30天×13天)。2022年11月15日之后,***、***、***、***已自行收回一楼房屋,仅剩一楼厕所尚未收回,因此,2022年11月16日至收回一楼厕所期间的占有使用费经计算应为58.6元/月(2.93平方米×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 关于宅基地证原件。***、***、***、***仅提供录音拟证实涉案房屋的宅基地证原件在***处,但***不予确认,且录音中的原件具体对应哪份宅基地使用证亦未明确。因此,***、***、***、***主张***持有***、***、***、***的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并对***、***、***、***要求***返还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原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关于拆除铁闸门。现一审法院已确认一楼厕所应归***、***、***、***使用,***在一楼厕所入口外安装铁闸门已妨碍***、***、***、***使用一楼厕所,故***、***、***、***要求***拆除一楼厕所入口外的铁闸门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一楼楼梯外的铁闸门,根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同和街道办事处向一审法院复函的内容可知,一楼历史上由***使用,故一楼层高范围内的楼梯部分也应由***、***、***、***使用。但考虑前往二楼必须通过一楼的楼梯,基于相邻关系***、***、***、***负有给予***通行便利的义务,故一审法院确认位于一楼层高范围内的楼梯应由***、***、***、***、***共同使用。在***、***、***、***也需使用一楼层高范围内楼梯的情况下,***安装在一楼楼梯入口的铁闸门确实妨碍了***、***、***、***对楼梯的使用,故***、***、***、***要求***拆除一楼楼梯入口的铁闸门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光伏发电设备。因穗同字第No.0024471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系对宅基地使用范围的权利认证,该使用范围并未记载包括该房屋所在建筑的公摊部分,所以***、***、***、***对房屋的使用权应限于宅基地证证载的范围,并不包含公摊面积。所以,***、***、***、***主张楼梯及二楼天台属于公摊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光伏发电设备安装于二楼天台。现光伏发电设备已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未有证据证实对***、***、***、***使用涉案房屋造成影响。基于邻里和睦相处和互让互谅的公序良俗,***、***、***、***应对***安装光伏发电设备予以忍让,因此,***、***、***、***要求***拆除光伏发电设备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南方电网公司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于2023年4月18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村斯文井拾队一楼号的一楼厕所腾空返还给***、***、***、***;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村斯文井拾队一楼号房屋与一楼厕所之间墙壁的深色水泥部分予以拆除,并将拆除后的墙面平整刷白;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村斯文井拾队一楼号一楼厕所及一楼楼梯外的铁闸门予以拆除;四、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占有使用费716.86元,并自2022年11月16日起按照58.6元/月支付至上述判决第一项的厕所交还之日止;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57.5元,由***、***、***、***负担732.5元,由***负担125元。 本院经二审审查,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 二审中,被上诉人***当庭提交照片2张,拟证明第一张是拍摄的涉案厕所的一部分。第二张是该厕所跟涉案房屋的门,是并立在一起的,而且两个厕所的门进去之后,还是有一部分楼梯间,就是说还有一个空间。如果该厕所是涉案房屋的附属物的话在工程结构上来说,不应该并列在一起,更不应该再找一个门洞进入该厕所。涉案房屋仅仅11.125平方米,但是有4个门,不符合正常房屋的结构和设计。如果该厕所属于涉案房屋附属物,其并不需要通过凿洞的方式进入该厕所。因此,是想用该两张照片证明两个是独立的主体,并不是附属物。 对此,上诉人***、***、***、***质证称,真实性、合法性认可。确认是现场拍的,但是它是封了门洞之后拍摄的。厕所的位置,本来是经过了一审法院去现场勘查清楚了,***又当庭提交这张照片,无必要性。***宅基地证载面积就在二楼,不及于天台及一楼。且二楼本身就有厕所。***认为厕所所归属于他,有违正常生活法则。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结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如下:涉案房屋占有使用费问题,以及涉案光伏发电设备的处理问题。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第一,关于涉案房屋占有使用费问题。根据现查明的事实可知,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人民政府向***出具穗同字第No.0024471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记载使用人为***,宅基地座落同和村斯文井拾队一楼号,等。现***已死亡,***、***、***、***为***的法定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及享有***关于涉案房屋的相关权利。本案中,根据上述证载内容,并结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同和街道办事处向一审法院的复函,涉案房屋一楼历史划分上为***使用,据此足以认定一楼及一楼厕所均属***、***、***、***使用。***长期放置物品于涉案房屋一楼且使用一楼厕所,理应就其占有、使用行为支付相应的对价。***、***、***、***据此主张***支付其占用涉案房屋一楼及一楼厕所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第二,***、***、***、***于2022年8月26日向***发出律师函,要求***自收函之日起7日内腾空一楼号房屋、拆除门锁、恢复原状,若***按期腾空并交付则考虑减免非法占用期间的使用费,等。本院认为,现未有证据显示***、***、***、***在发函之前曾向***主张过相关权利或提出过异议,考虑到双方之间的亲属关系并结合律师函的相关内容,一审对发函之前的占有使用费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根据***逾期搬离涉案房屋的情况,经核算,***应向***、***、***、***支付自2022年9月3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涉案房屋一楼及厕所的占有使用费716.86元,及按58.6元/月标准支付2022年11月16日至一楼厕所交还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第三,关于光伏发电设备的处理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光伏发电设备安装于涉案房屋二楼天台,且已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具备一定的使用价值。***、***、***、***亦未充分举证证实该光伏发电设备对其使用涉案房屋造成影响。双方应本着邻里和睦相处和互让互谅的原则处理双方之间的关系。***、***、***、***对***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应予以忍让。***、***、***、***要求***拆除光伏发电设备,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一审判决虽有持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应视为其放弃了上诉权利,对其所持异议,本院依法不予审处。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857.5元,由上诉人***、***、***、***负担732.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9.5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