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墨砂工程修缮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墨砂工程修缮技术有限公司与涡阳县宏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5129号
原告:安徽墨砂工程修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淮中大道金博商城8#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T1B6P54。
法定代表人:付洋诚。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雷,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宏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向阳南路与乐行路交叉口(旺角广场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MQBGR54。
法定代表人:段体真。
原告安徽墨砂工程修缮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涡阳县宏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涡阳县宏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墨砂工程修缮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7元,减半收取17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