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15011某某与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5011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鲁,上海市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南港阳光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825164XB。
法定代表人:王志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雨兵,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二被告。
原告***与被告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因庭外达成和解,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300元,减半收取3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潘丽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 静
书 记 员 顾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