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上海源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37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张浦镇南港阳光西路50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宇。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执行人:上海源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双联路158号2层H区2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源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892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源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源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38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