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4716号
申请人:苏州市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尹中南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ZHANGYAN,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赵莉,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南港阳光西路50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宇。
申请人苏州市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一年,续冻期限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续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续封期限为三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审结或在上诉过程中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文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廖丽娜
书 记 员 徐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