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4716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尹中南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ZHANGYAN,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赵莉,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南港阳光西路50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宇。
原告苏州市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苏州市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72元,由原告苏州市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文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廖丽娜
书 记 员 徐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