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4716号之二
解封申请人:苏州市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尹中南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ZHANGYAN,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赵莉,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
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
市张浦镇南港阳光西路50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宇。
解封申请人苏州市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苏0506民初47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苏州市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0000元和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文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廖丽娜
书 记 员 徐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