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9民初933号20210429933
原告:胡XX,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不识字,住旬邑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女,汉族,生于19XX年X月XX日,不识字,住旬邑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女,汉族,生于19XX年X月XX日,小学文化程度,住旬邑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二原告之儿媳,特别授权。
被告:陈X,男,汉族,生于20XX年XX月XX日,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大方县,村民,身份证号码:522XXXXXXXXXXXXXXX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路XX楼XX号楼。
法定常XX,代表人:,系该公司的负责人。
被告:榆林荣成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XX园区XX路XX苑XX号楼201商铺。
法定高XX,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胡XX、***与被告陈X、榆林荣成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胡XX、***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胡XX承担。
审 判 员 吕凯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房梦婷
书 记 员 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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