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鑫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山市鑫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46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昆山市鑫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千灯镇石浦陆巷路。
法定代表人:吴春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山市鑫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83民初973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市鑫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市鑫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86.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