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12民初3251号
原告:泰安金瑞特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安站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蓝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辛甸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辛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党委委员,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监督委员会主任,住×
原告泰安金瑞特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特门窗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辛甸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辛甸社区居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金瑞特门窗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在30万元范围内保全被告辛甸社区居委会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辛甸社区居委会在济南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停止支付担保人***向本院交纳的担保金9万元。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瑞特门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辛甸社区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瑞特门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辛甸社区居委会支付金瑞特门窗公司合同工程款274894.11元、欠款利息5440元(2019年12月25日起算,暂算5个月利息,按年化4.75%利率计算),以上合计280334.11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均由辛甸社区居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7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金瑞特门窗公司承包施工辛甸社区居委会的居民拆迁安置房31号、32号楼塑钢推拉门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合同总价389000元,实际工程造价以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9天,开工时间接甲方开工通知;合同还对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内容进行了约定。金瑞特门窗公司依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并于2019年12月24日得到了辛甸社区居委会批准的最终应支工程款额363647.30元(此款不包含质保金),但是辛甸社区居委会却违反合同约定,仅仅支付10万元工程款后,余款尚未支付,为此,诉至法院。
辛甸社区居委会辩称,同意支付本金、利息和诉讼费、保全费,其他的不同意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17日,金瑞特门窗公司作为承包方与作为发包方的辛甸社区居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金瑞特门窗公司承建辛甸二期拆迁安置房项目31#、32#楼塑钢推拉门制作安装工程;工程内容为塑钢门制作安装等施工内容;工程地点位于历城区辛祝路以西;自开工后29日内竣工;合同价款389000元,实际工程造价以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该建设施工合同附有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辛甸社区居委会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6.1条约定,合同生效后,金瑞特门窗公司接到安装通知后进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辛甸社区居委会向金瑞特门窗公司付至合同价款的70%,经审计单位确认实际工程结算造价并出具《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后,付至实际工程结算造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满两年质保期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金瑞特门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塑钢门制作与安装。
2019年11月18日,辛甸社区居委会依法委托山东新求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金瑞特门窗公司编制的辛甸社区居民拆迁安置房31号、32号楼塑钢推拉门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并出具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该工程原报结算值为389000元,核定工程造价为374894.11元,净核减值为14105.89(其中核减值14105.89元,核增值0.00元),净核减率为3.63%。2019年12月19日,金瑞特门窗公司向辛甸社区居委会上报工程款支付报审表,表中载明本次应支付工程款共计为363647.3元,该报审表第二栏附有审计单位山东新求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出具的意见,意见中载明本次应付进度款为363647.3元,该报审表第四栏附有建设单位即辛甸社区居委会于2019年12月24日出具的审批意见,并有项目负责人***的签名。双方当事人对最终工程价款为374894.11元无异议,金瑞特门窗公司认可辛甸社区居委会已于2020年1月22日支付10万,剩余274894.11元工程款未支付。
金瑞特门窗公司要求辛甸社区居委会支付利息5440元(自2019年12月25日起算,暂算5个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75%计算至起诉之日)。辛甸社区居委会认为利息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金瑞特门窗公司与辛甸社区居委会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金瑞特门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塑钢推拉门的制作安装工程,辛甸社区居委会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经山东新求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涉案工程价款为374894.11元,因涉案工程尚未超出质保期,因此,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扣除涉案工程款的3%即11246.82元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支付。综上,辛甸社区居委会还应向金瑞特门窗公司支付工程款263647.29元。关于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贷款利息的标准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辛甸社区居委会亦同意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故关于金瑞特门窗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本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起算点,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辛甸社区居委会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辛甸社区居委会于2019年12月24日收到金瑞特门窗公司上报的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因此,本院认为应当自2020年1月22日起算利息。因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违约时需支付律师费,故关于金瑞特门窗公司要求辛甸社区居委会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辛甸社区居委会同意支付案件受理费2753元、保全申请费2020元,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辛甸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安金瑞特门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3647.29元。
二、限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辛甸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安金瑞特门窗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本金263647.2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暂计5个月,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泰安金瑞特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3元、保全申请费2020元,均由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辛甸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