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金瑞特门窗有限公司

泰安金瑞特门窗有限公司、山东盛航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983民初5054号 原告:泰安金瑞特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安站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盛航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临邑县恒源街道办事处华兴路中段西侧前八里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安金瑞特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盛航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泰安金瑞特门窗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金瑞特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金瑞特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泰安金瑞特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