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4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宏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校场路18号-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邦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南京宏东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邦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4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宏东商贸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宏东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