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04民初4428号
原告:吉林科大北华物联网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省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景文,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科大北华物联网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吉林科大北华物联网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科大北华物联网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公路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科大北华物联网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5元,保全费1270元,由吉林科大北华物联网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常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