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科大北华物联网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04执保275号
原告:吉林科大北华物联网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省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邵永祥,执行董事。
原告吉林科大北华物联网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科大北华物联网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吉林省公路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北大街支行080XXXX826账户存款15万元,担保人***以其名下坐落于吉林市XXXX区XXXX号楼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GX0XXXX430,建筑面积:165.37平方米)为原告吉林科大北华物联网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吉林科大北华物联网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吉林省公路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北大街支行080XXXX826账户存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坐落于吉林市XXXX区XXXX号楼XX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GX0XXXX430,建筑面积:165.37平方米)产籍,查封期限三年。
上述房屋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账、买卖、转籍手续。
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申请办理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常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