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科大北华物联网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04执保280号
原告:吉林科大北华物联网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省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邵永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景文,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科大北华物联网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吉0204执保2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吉林省公路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北大街支行080XXXX826账户存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担保人***名下坐落于吉林市XXXX区XXXX号楼XX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GXXXX0,建筑面积:165.37平方米)产籍,查封期限三年。原告吉林科大北华物联网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和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科大北华物联网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公路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吉林省公路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北大街支行080XXXX826账户存款15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名下坐落于吉林市XXXX区XXXX号楼XX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GXXXX0,建筑面积:165.37平方米)产籍的查封。
审判员常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