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21民初11587号
原告:江西某某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万某,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江西某某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11月10日以被告万某已缴清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江西某某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