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邓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13民初18796号 原告: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地路222号1号楼312室、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33675486。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邓某某,女,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