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192民初3268号 起诉人: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地路222号1号楼312室、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336754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收到起诉人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共计6422.8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1日,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南昌盛源领航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庞大汽车文华广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就物业费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被起诉人***系案涉小区业主,房屋面积75.26平方米,自2018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累计欠交物业费5352.4元,现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南昌盛源领航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庞大汽车文华广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该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协商不成,双方可向起诉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起诉方所在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