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赣0111民初5913号 原告: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地路222号1号楼312室、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3367548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5月25日生,住湖北省保康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滕王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合华居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合华居物业公司诉称:1、判令***向五合华居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物业服务费5684.4元、违约金1136.88元,合计费用6821.28元;2、诉讼费25元由***承担。五合华居物业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表示同意放弃关于违约金1136.88元的主张。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6日,五合华居物业公司与南昌市青山湖区白金瀚水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白金瀚水景花园物业服务合同》,合同规定:1、物业收费标准:小高层住宅1.3元/月/m2;2、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2019年1月1日起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3、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逾期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4、本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系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21.46m2,自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止,共计拖欠物业费5684.4元,按物业费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其违约金1136.88元,合计6821.28元。 ***未提供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及质证意见。 五合华居物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结合庭审笔录,认证如下:对五合华居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一户籍信息,予以采信;对证据二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予以采信;对证据三白金瀚水景花园小区物业合同,盖有青山湖区白金瀚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公章,三性予以采信;对证据四催缴单,证明目的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五合华居物业公司与青山湖区白金瀚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6日签订白金瀚水景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小高层住宅1.3元/月/平方米;本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违约人加收违约金。***为青山湖区湖滨东路1069号白金瀚水景花园3栋3单元1703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21.46㎡。2019年1月1日,五合华居物业公司正式入驻白金瀚水景花园小区,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事宜,2021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撤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未缴纳物业服务费。 本院认为,业主及物业服务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营造和谐、良性的社区物业环境,是双方的共同责任。***系白金瀚水景花园小区3-3-1703室的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当按约支付物业服务费。五合华居物业公司主张***支付欠缴物业服务费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应支付五合华居物业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为121.46平方米×1.3元/月/平方米×36个月=5684.33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5684.33元; 二、驳回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