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国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06执336号之一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06执3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国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海南省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远洋路维也纳酒店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30078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实际经营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美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MAXX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琼9006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迹(2024)琼96民终2908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国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海南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之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南国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以下事项:1.被执行人海南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国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30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2.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本案执行费220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海南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海南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南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该账户为农民工账户,无法冻结,该账户显示余额103.04元)、中国建设银行(实际冻结221.06元)、平安银行(本案轮候冻结,本案实际冻结0元,显示余额为119.44元)。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到期日为2026年3月4日,如需继续冻结账户,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本院向万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查询通知书,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琼XXX**江铃牌货车、琼XXX**别克牌轿车,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限自2025年7月28日至2027年7月27日。因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如需继续查封车辆,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海南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营业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美苑路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海南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向本院申报个人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海南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上述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及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海南国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现实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海南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本期间,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债权,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执行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25年8月2日印刷 (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