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舞钢市隆庆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484号之一 原告: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5390650K),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金声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舞钢市隆庆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MA3XDLRH1R),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武功乡武功大桥东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原告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隆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舞钢市隆庆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846元,减半收取1923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393元,由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