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484号之一
原告: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5390650K),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金声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舞钢市隆庆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MA3XDLRH1R),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武功乡武功大桥东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原告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隆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舞钢市隆庆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846元,减半收取1923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393元,由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