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民初1466号
原告:**,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银州区。
被告:**开发区联心日杂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89号东北方向6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金刚镇金生社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住址**市银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开发区联心日杂有限公司、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一